一、工作票制度
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a.填用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b.填用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c.口頭或電話命令;
2.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b.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二、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4.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塔號,懸掛警告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地錨,打綁樁,桿、塔基礎上的工作,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等,按口頭和電話命令執行。
5.工作票簽發人可由線路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主管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供電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7.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8.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d.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時還應加以補充;
e.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9.工作許可人(值班調度員、工區值班員或變電所值班員);
a.審查工作必要性;
b.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c.發電廠或變電所線路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10.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11.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
12.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桿架設且停送電時間相同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工作終結后交簽發人保存三個月。
13.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14.事故緊急處理不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作好安全措施。
三、工作許可制度
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2.線路停電檢修,值班調度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所將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將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才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3.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到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a.當面通知;
b.電話傳達;
c.派人傳達。
4.對于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在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不能和工作負責人用電話直接聯系時,可經中間變電所用電話傳達。中間變電所值班員應將命令全文記入操作記錄簿,并向工作負責人直接傳達。電話傳達時,上述三方必須認真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
5.嚴禁約時停、送電。
6.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四、工作監護制度
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應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分組工作時,每個小組應指定小組負責人(監護人)。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
人(監護人)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2.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人監護。專責監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3.如工作負責人必須離開工作現場時,應臨時指定負責人,并設法通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五、工作間斷制度
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監
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
點,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豎立穩固的桿塔
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謴凸ぷ髑?,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要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重新驗電裝接地線恢復工作,均須得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六、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1.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必須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以及在桿塔上、導線上及瓷瓶上有無遺留的工具、材料等,通知并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登桿進行任何工作。
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a.從工作地點回來后,親自報告;
b.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電話報告又可分為直接電話報告或經由中間變電所轉達兩種。經中間變電所轉達報告,應按照第3.2.4條規定的手續辦理。
3.工作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包括下列內容:
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可以送電。
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后,并確知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經拆除,并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變電所線路側的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